高雄氣爆案與八仙塵爆案,受害者與其親屬都有要求國賠,但為什麼一個大家叫好、一個卻讓民眾怒喊「不繳稅了」?同樣都是社會重大災害,為什麼兩個待遇差這麼多?最後法院有沒有判賠呢?
🎸高雄氣爆案:國家有責任
在高雄氣爆案裡,賠償的基礎是國家賠償法第3條「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,致人民生命、身體或財產受損害」
氣爆受害者對於高雄市政府的國賠訴訟,都被法院判決國家應該負責,理由是認為:
下水道及其內設施屬於公有公共設施,高雄市政府身為設置與管理機關,明知石化管線不能設置在下水道內,施作下水道工程時也有注意到管線與下水道的重疊問題,但卻沒在施工當時把管線遷移,而容許石化管線包含在下水道內,也沒有定期去檢查管線,構成不當的管理行為,應該要為最後石化管線產生氣爆的損害負責。
🎸八仙塵爆案:尚未有判決
雖然前陣子八仙塵爆案的當事人也有要求國賠,但是似乎僅停止在向行政機關請求的地步,實際上查找也尚無判決出現來確認國家有沒有責任。
🎸自己愛玩還敢請求國家賠償?
八仙塵爆案跟高雄氣爆案不同的地方在於,八仙塵爆並不涉及公共設施的設計不良。因此,網路上有一派聲浪,認為八仙塵爆的受害者是自己愛玩,自願參加這種「有危險」的活動,憑什麼還去索取國賠?要全民買單?
這種說法是有道理的,但是這必須建立在「參加者知道這是危險活動」的前提上才合理。如果參加者是信賴政府對八仙業者的遊樂設施審核、對於粉塵活動的規範,那就不構成這個前提,怎麼能說受害者自己冒險呢?
如果今天你依照交通號誌行駛,號誌卻把你帶進懸崖,能說你掉進懸崖是自找的嗎?
當然,辦活動的業者有沒有使用安全的色粉?有沒有做好防護措施?有沒有安排逃生動線?這些都是應該業者應該被檢討之處。但業者有業者的責任,政府有政府的責任,不可相提並論。
政府在這邊可能成立的責任基礎,是國家賠償法第2條「怠於行使職務」的部分。觀光局明明應該針對八仙的違法之處予以處罰,卻放任它繼續營業;新北市應該定期檢查,卻沒有落實。只要這些「擺爛」的行為與塵爆的發生、傷亡的擴大有關聯,政府就難脫責任。
但是,相較於高雄氣爆案,八仙塵爆案的受害者若要主張國賠,除了要證明公務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有故意或過失,更要證明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:國家的失職造成塵爆或是受害者無法及時獲救、逃生。
套一句法律圈的諺語,「舉證之所在,敗訴之所在」,要怎麼證明一切讓法官相信,就有賴事證的收集與該案律師的專業了。